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,鉛板在出廠及銷售時,應當附有產品標簽、說明書等資料。進口產品應當使用中文標簽、中文說明書。
標簽應當標明下列內容:
(一)產品名稱、型號;
(二)生產企業(yè)名稱及其地址;
(三)檢測單位名稱及檢測日期。
個人防護用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鉛當量。
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、適用對象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。進口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家(地區(qū))名稱,國內代理商名稱與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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